普通**和文物**许可证的区别,都分别是怎么办的
2020-06-03 浏览次数:479次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地区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二十条*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五十二条 地区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区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的**企业。 *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文物**的,应当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许可证。 经营文物**的**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的**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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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文物,但是地区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二十条*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五十二条 地区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区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的**企业。 *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企业经营文物**的,应当取得**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许可证。 经营文物**的**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的**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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